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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一男子将共有房屋出租被判付房屋租金11.4万元
发于2016-12-04 我有话说评论
 靖西男子李某因私自将5人共有的房屋出租,被另外4人告上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这起房屋租金案,判决李某给付4名原告房屋租金11.4万元。 Vzmw%f)_+  
  靖西市新靖镇凤凰路某号房屋产权系四原告王某一、王某二、农某某、王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所有。李某与原告王某一系夫妻关系,但自2008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2011年8月8日,李某与第三人陈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5人共同所有的这套房屋出租给陈某使用,租期5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年租金4.5万元,目前李某已收取5年租金共计22。5万元。这些租金一直是李某自行支配,其他共有人未知情。 ^'Z?BK  
  2015年8月26日,4名原告以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将共有房屋租金中的14。4万元付给原告。 G9|w o)N  
  另查明,陈某知道出租人的家庭矛盾后,2014年12月自行退出所承租的房屋不再租用。 Ld9YbL:  
  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一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故李某私自出租房屋是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按年租金4。5万元计,以第三人的实际使用期间收取的房屋租金,按份给付4名原告。 e Lj1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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