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了民间借贷纠纷,马某向一同在广东务工的赵某借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甚至扬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导致赵某起诉至法院。
马某因生活上有些困难,先后向赵某借款共12500元人民币,借款发生时赵某并没有要求马某写下欠条。但双方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马某没能偿还借款。赵某多次向马某催讨借款,马某于是在2014年2月11日给赵某写下了一张借条,并在借条上写明“还款期限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如逾期不还,则按日加收未归还部分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马某仍未将借款偿还给赵某。2016年11月8日,赵某向靖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到期未还借款违约金。
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某向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赵某借款本金12500元以及违约金3562.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