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村民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打着灯笼去找发于2017-07-27 来源: 点击(1253473) 评论(0 评论

  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驳回禄峒镇标亮村弄洪屯对靖西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2016年12月5日,方某、黄某某俩人以禄峒镇标亮村弄洪屯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靖西市人民政府征收原告集体所有的弄中亩(地名)土地行政行为违法。被告靖西市政府答辩称方某、黄某某俩人不是原告的代表人,其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标亮村弄洪屯共有二个村民小组,而方某、黄某某既不是该屯的组长,也没有经过该屯村民的集体推荐,擅自以该屯的名义起诉靖西市人民政府,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也不是该屯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未得到其村民小组过半成员的同意,不是其村民小组过半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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