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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靖西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于2021-12-02 我有话说评论

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靖西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靖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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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靖西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附件2:失业人员就业推荐情况表

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靖西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靖西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请依照执行。

                

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

靖西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靖西常住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求职登记超过3个月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仍未找到工作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一)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居民曾缴纳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费,且女性年满40周岁以,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三)享受城镇低保人员。指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经营性、投资性、财产性等其他收入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有目的性的分离户口但实际仍与原户主家庭共同生活的人员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城镇居民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近1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或因重大自然灾害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村(社区)、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填写《靖西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大龄失业人员提供缴纳6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费(如系统可查的无需提供);

3.城镇低保人员提供提供低保领取证明复印件;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和无其他收入来源证明(村或社区证明);

5.长期失业人员提供近1年接受4次以上失业人员就业推荐情况表。

6.失地农民需提供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或因自然灾害完全丧失土地的证明。

(二)审核认定。

1.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受理初核。社区劳动保障窗口负责受理审核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完备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劳动保障办事窗口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视为初核通过,并上报至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实行双岗审核,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最终复核工作。复核结果由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人本人。复核未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通知书》,并注明不予认定的理由。

三、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的取消和重新认定

(一)身份取消。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

1.失业登记失效。

2.连续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

3.实施3次以上职业介绍,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

4.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已经有一人实现就业的。

5.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就业补贴的。

(二)停止发放补贴。除原以满足“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条件认定的外,以其他条件认定且已通过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用等实现再就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其补贴发放:

1.原以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并享受补贴的,其家庭成员已经就业,或者失业登记无效,或者享受就业援助补贴。

2.原以享受民政低保待遇认定的,申请人没有提供最近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最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记录)。

3.有证明在单位(企业)有劳动报酬且月均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达到规定领取补贴期限的。

(三)重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在身份取消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重新申请认定:

1.因连续12个月内2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而被取消身份满6个月的。

2.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上岗而被取消身份满6个月的。

3.因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就业补贴而被取消身份满36个月的。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信息台账。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按规定申请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应将其基本信息、培训意愿、就业意愿等情况录入系统,并依据服务对象的就业意愿、就业能力和实际就业需求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督导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援助工作。

(二)加强管理和服务。对存在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情形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分类帮扶,社区劳动保障窗口要对其开展政策宣讲、就业指导。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在上述人员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之日起开展就业指导,并在3个月内提供至少2次就业推荐;对不挑不拣的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应当在30天内帮助实现就业;对有培训意愿的,按规定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创业补助、场租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补贴。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要根据其自身特点和实际困难,设计专门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开展针对性的“一人一策”援助,尽可能提供上门服务。

(三)认定后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应主动进行求职,并确保其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畅通及个人相关信息的准确。

(四)建立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制度、就业援助服务对象退出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状态变化情况。

六、其他

本办法由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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