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依然是当前的大事,只有把好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小门”,才能守好疫情防控的“大门”,严格把控好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第一道防线,对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
12月13日,靖西市卫生健康局召开了全市民营医院、私人诊所疫情防控工作集体约谈会,对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如何进一步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做培训,对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做说明,组织各民营医院、私人诊所签订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
会议强调,思想上要再提升,做好每日营业期间室内通风、场内环境清洁消毒、营业人员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坚决克服麻痹心理,对当前疫情防控保持高度警惕性;主体责任要再落实,严格落实进店“测温、扫码、戴口罩”,实行“一码双查”,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措施落实上再扎实,遇到“红码”“黄码”人员要立即报告,织密织牢疫情输入防控网;各民营医院、私人诊所所有诊所不得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
诊所发现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时,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按规定要求做好登记、报告、转诊,对于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诊所,一经发现要立即关闭!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机构将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把基层医疗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关口。
温馨提醒
同时卫生健康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自己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时,请前往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就诊,切勿在个体诊所、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就诊,以免耽误病情,给疫情防控带来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来源:靖西市卫生监督所 靖西融媒中心
[ 此帖被井底老鼠在2021-12-15 17:26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