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鸡不是你想卖,想买就能卖
小编字字血泪啊!!
黄某因收购、售卖青蛙
成为了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黄某在德保县某市场经营一个摊位,贩卖螺类、鱼类和青菜等。2021年9月1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经营的摊位内收购他人非法捕抓的野生蛙类71只共3.18公斤,放在其摊点内出售,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经鉴定,黄某收购的野生蛙类为虎纹蛙(俗称田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1只虎纹蛙价值35500元。
■ ■ ■ ■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为牟取利益,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黄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庭将根据已查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
“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这是多么一幅美妙田园风光。但如果人们对野生动物随意捕猎,不仅会使蛙声难觅、田园美景受到破坏,也会令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就是引导公众摒弃食用、猎杀野生动物的陋习及念头,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希望广大群众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猎捕、不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共同爱护我们美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