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女子李某彩怀孕已经40多天,虽然丈夫一再要求将孩子生下来,但她考虑再三后,瞒着丈夫偷偷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被这事惹怒了的丈夫不依不饶,甚至以李某彩侵犯其生育权,准备诉请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配图李某彩不知道丈夫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很是慌张。近日,她特地咨询了靖西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听完律师的解释后,李某彩终于舒了一口气。这名律师认为,李某彩丈夫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理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指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鉴于生育须男女互助实现,而婚姻并不赋予夫妻相互的人身支配权以及必然生育的保障,故男性、女性生育权在实现环节中应相互平等、协商实现,即生育权的行使,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处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丈夫无权因为李某彩单方中止妊娠而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对中止妊娠行为,夫妻双方最好能够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因此发生纠纷乃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毕竟也是双方不愿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