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快乐
每逢大一点的节假日,
许久未见的同学朋友之间常聚聚。
聚会免不了要喝酒,
于是所谓的“免责承诺书”出现了,
网友把它戏称为“生死状”。
2月21日在青海西宁,
同学聚餐前纷纷签字。
组织者当场宣读承诺书,
随后大家落座开始用餐。
2月21日在青海西宁,
同学聚餐前纷纷签字。
组织者当场宣读承诺书,
随后大家落座开始用餐。
其实在网上搜一搜,
类似的“免责声明”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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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聚会要签“生死状”?
看看下面这些案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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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这张“生死状”,
真的就可以免责了吗?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军认为,这样的酒后免责承诺书应当是无效的。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存在无效的可能,所以免责承诺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效力;从酒后可能发生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饮酒以及相关行为依法存在因果关系。
张耀军表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生效判例来看,对于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这样的口头或书面免责声明而免除,所以酒后免责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同饮者及相关主体免责文书。
网友评论
聚会饮酒没有什么,
并提倡健康的餐桌文化,
而不是靠一张所谓的“免责承诺书”!
喝酒先签“生死状”,真的有用吗?仅凭一份当事人自愿放弃人身权利的“生死状”,就真的能够规避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吗?实则不然。生死状并非合同书,在效力上欠缺法律依据。
在“酒桌生死状”事件中也是如此,如果发生了聚会人员因饮酒而死亡的事故,则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通常是用语言来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 此帖被喵小姐在2018-03-02 17:22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