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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到许某经营的鱼塘钓鱼时,钓鱼杆碰到鱼塘上空的高压电线,黄某触电身亡。黄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和电业公司赔偿74万余元。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电业公司、许某均有过错,三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鱼塘垂钓触电后身亡
德保县都安乡村民许某经群众同意,将流经本屯的一段河流改造成鱼塘用来养鱼。任何人只要交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到许某的鱼塘钓鱼。许某的鱼塘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备登记,他也未向村民小组交纳费用。
2017年7月14日晚,黄某与朋友一起到许某的鱼塘钓鱼。20时许,黄某移动钓位时,钓鱼杆碰到横穿鱼塘上空的一条高压电线,黄某当场被电击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条高压电线属于一家电业公司所有,电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只有4.1米。电业公司在事故地点附近立有多块警示标牌,内容为“严禁在高压电力保护区内违章作业”“高压线下禁止钓鱼、作业、植树等一切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行为”等。
协商无果起诉索赔偿
黄某不幸身亡,家人万分悲痛。事后,黄某的妻子多次向许某索赔,但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当地司法所曾组织调解,无果。
2017年10月9日,黄某的亲属向德保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电业公司和许某连带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
庭审时,电业公司辩称,高压电线架设在先,鱼塘建设在后,在高压电线下建鱼塘、垂钓都是违法行为。许某作为鱼塘经营者,未对垂钓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知鱼塘上方有高压电线仍收费让他人来垂钓,且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许某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鱼塘四周设立有高压危险和禁止钓鱼的警示牌。黄某作为成年人,看到警示牌应当自觉遵守和注意防范,但他明知高压电线有危险,仍在高压电线下垂钓,导致事故发生,黄某应负主要责任。如果电业公司有过错,最多承担10%的责任。电业公司与许某没有共同的故意,无需与许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黄某亲属的索赔项目和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他们对电业公司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许某辩称,他作为鱼塘的管理人,已在场地设置了相应的警告标志,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好场地的安全防范工作。当天,他多次提醒包括黄某在内的钓鱼人员要注意鱼塘上空的高压电线,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职责。但黄某不听警告,酿成事故,黄某应自负责任。
均有过错按比例担责
德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即对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设施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发生高压触电事故,高压线路的所有者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受害人故意及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但是,本案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事故地点的高压电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电业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线的产权人和经营者,虽然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未及时排除高压电线的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安全管理和维护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电业公司应当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高压电线下钓鱼危险,但他无视警示标志,仍在高压电线下钓鱼,黄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可以减轻电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许某作为鱼塘的经营者,在高压电力保护区范围内开塘放钓,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黄某、许某、电业公司在事故中的过错,确定电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许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负30%的责任。电业公司和许某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也不是他们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电业公司和许某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的死亡确实给其亲属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故其亲属依法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依法核算,法院确定黄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41万余元,电业公司承担40%即18.9万余元;许某承担30%即14.1万余元。
不久前,德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业公司赔偿黄某亲属18.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许某赔偿黄某亲属14.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