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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一男子“被喝酒”后被刑拘!
发于2018-04-16 我有话说评论

今年清明节,靖西男子黄某开车到田阳岳父家扫墓,在聚餐时虽然黄某一再表示随即驾车返回靖西,绝对不能喝酒,但终因抵当不住亲友劝酒乃至责骂,加之自己平常的酒量确实不错,觉得“意思意思”既不失大家的面子,也确实不会因为喝醉而导致交通事故,最终还是喝下了半瓶白酒。

靖西一男子“被喝酒”后被刑拘! - 靖西网

交警带涉嫌酒驾人员到医院抽血检验。

不曾想,黄某在驾车返回靖西的路上被交警拦截检查,并因经检测,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68mg而被刑事拘留。

黄某想不通,自己只是被迫喝酒,且驾车时思维清晰、动作灵活、没有醉意,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怎么也会涉嫌犯罪?

针对此案,靖西知名律师卢先生认为,黄先生虽然具有“被喝酒”的因素,但确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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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明确表明,只要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便可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在乎行为人醉酒的原因、有无醉酒的正当理由、酒量大小与否、是否思维清晰或动作灵活、是否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等等,即黄先生之所以喝酒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抵当不住家族亲友劝酒乃至责骂,乃至酒后驾车时没有醉意,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但这些并不能成为其逃避刑事处罚的理由,关键要看其是否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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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检查过往车辆。

就“醉酒驾驶”的界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3.4条规定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大于或者等于该标准,才是划分是否构成“醉酒驾车”的唯一依据。而黄先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68mg/100mL,明显大大超过了该标准。同时,黄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也能够进行正确的思维与判断,知道“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的规则和道理,却未能坚守住自己的底线,最终因为禁不住诱惑,抹不开面子,抱着侥幸心态接受“被喝酒”,明知不能为而为之,明显对醉酒驾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所有这些,决定了黄先生难辞其咎。


小编,请问黄某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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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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