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靖西法院依法签发(2018)桂108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一、禁止被申请人甘某某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甘某某骚扰、跟踪李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据悉,这是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甘某某自结婚登记以来,被申请人近十几年来经常性对申请人进行殴打,最近一次殴打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导致了申请人左眼球、左上肢钝挫伤,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
靖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甘某某存在有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行为,有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伤情鉴定表、靖西市妇女联合会出具的意见等材料进行佐证,足以证明申请人李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李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裁定,并向当事人辖区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市妇联送达协助执行。
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靖西法院通过集镇广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广泛宣传,提高家庭弱势群体依法维权能力。承办此案的周法官表示,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应或者求助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