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本应是无忧无虑、在父母身旁快乐成长的花季。对于西林县的小姜(化名)来说,这个年龄却成了痛苦的开端……被亲舅舅从学校拐走
强行发生性关系
致其怀孕......
该案在西林法院一审宣判后,西林检察院却提起抗诉。最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彭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9年10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 。
拐走12岁女孩 并致其怀孕
2015年12月1日上午,彭某某骑摩托车来到云南省广南县八达乡者纳小学,对12岁的小姜及班主任李某谎称小姜的奶奶住院,小姜的妈妈叫其带小姜去看望奶奶。
班主任李某确认其为小姜的舅舅之后同意小姜请假。彭某某带小姜从广南县出发,途经广西西林县、百色市、北海市等地到达广东廉江市,来到廉江威王电器厂打工。
小姜的母亲发现女儿被带走后遂到派出所报案。彭某某带小姜到广东后,多次与小姜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在此期间,小姜多次尝试逃跑均被彭某某抓回。2016年9月18日,小姜产下一男婴。
2017年7月20日 ,小姜趁彭某某不注意时打电话给其母亲彭某芬让母亲想办法接其回家。后彭某芬联系其表弟胡某某帮忙将小姜接了出来,并将小姜送回。彭某某知道小姜逃回老家后,多次威胁小姜的家人将其交出,否则就炸掉小姜家的房子。
威胁无果后,彭某某又从网上下载手榴弹图片发给小姜的母亲及姐姐进行恐吓。另查明,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一审判决
2018年7月23号,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彭某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小姜并致其怀孕生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彭某某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认为量刑明显不当 检察院抗诉
西林县检察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后认为:彭某某犯强奸罪、拐骗儿童罪的罪名成立,且查明的事实能认定彭某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彭某某多次奸淫幼女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致幼女怀孕且生育小孩应当认定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彭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认定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10个月,量刑畸轻,判决确有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
百色中院采纳抗诉意见 改判18年
10月26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彭某某拐骗儿童、强奸一案,被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彭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9年10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