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87号)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为满足部分市民和用车单位需要,靖西县环境保护局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核发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现将我县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2013年1月1日年起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2014年1月1日起新购置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符合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的机动车辆。
二、核发程序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的发票;
2、汽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
3、车主填写《机动车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二)材料审核并核发环保标志
1、工作人员现场查验车主提供证件的原件;
2、确认证件真实,印发环保标志。
三、核发时间
本次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时间从2014年8月1日起。
四、核发地点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至2014年8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车主可到靖西县华泰机动车检测站办理;
(二)2014年8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车主可到我县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办理。
五、环保标志的使用。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侧,以备查验。
六、相关收费。本次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免收工本费。
七、本通告由靖西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靖西县环境保护局
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靖西县交通局车辆运输管理所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