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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一男子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被拘留
发于2021-01-25 我有话说评论

1月23日,靖西警方依法查处一起破坏选举秩序案,抓获违法行为人1人,及时消除了社会影响,有力维护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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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靖西市公安局龙临派出所接到镇政府反映称,龙临镇某村有人捏造事实,影响该村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获知情况后,该所第一时间将情况汇报局领导。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由局党委委员、副政委覃兵考组织警力展开调查。经查,黄某,男,40岁,系靖西市龙临镇某村人,黄某因没有入围下一届村“两委”候选人,心理不平衡,借用他人手机举报不实事实,造成了“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破坏了龙临镇某村“两委”换届选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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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嫌疑人黄某因破坏选举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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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都是可以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可能有的人出于心理不平衡,或者出于其他非法目的,会实施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那么,如果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是否应予治安处罚?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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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或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恐吓、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2.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3.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4.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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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6.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7.在选举过程中,以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8.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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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是党和政府倡导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体现,事关党在农村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更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任何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 此帖被大姑娘在2021-01-25 09: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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