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百色市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二、
本通告所称的百色市城区范围内是指:南跨右江,至广昆高速、乐百高速;北至云桂铁路沿线;东以右江区和田阳区的行政边界为界;西至东笋、建华厂片区。
三、
从2019年1月1日起在百色市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开工、开张、乔迁)庆典、竣工庆典、周年庆典、婚丧嫁娶等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在殡仪馆吊唁大厅和在私人院内摆设灵堂的可以使用电子替代品。
四、
除以上规定区域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以下区域、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6.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8.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五、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等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并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六、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
因特殊情况需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八、
请广大干部职工、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本通告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