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首例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涉及危险驾驶罪案件宣判!司机杨某成为百色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危险驾驶罪的第一人。 5月30日,乐业交警查处一起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核载8人的面包车,实载25人(其中24人均为学生),超员率达213%。
7月20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驾驶的小型载客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同时,交警部门依法对杨某的驾驶证作记12分处理。
法律解读 客运车辆严重超员要“入刑”
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的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一经查处,将按“危险驾驶罪”来追究刑责。同时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依照“危险驾驶罪”来定刑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