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立法条例
打着灯笼去找发于2016-11-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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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h`0'27\C hqA6%Y^k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7D
;wj= %\5d?;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VuqJ&U.- z+>FKAF 目 录 `c zL$tN<P 第一章 总 则 k<098F 第二章 立法权限 9K\A4F} 第三章 立法准备 SW
^F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YM*{^BXp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B1GBQH$Ms 第六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JlZU31Xws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qd=&*? 第八章 其他规定 -c"nx$ 第九章 附 则 :qbbo~U #G;0yB:76 #3l&N4/ H +O7+=& "[[9i 第一章 总 则 *-gd k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De> gs$ `J%iFm/5*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tw/~z2G &"(xd@V)]A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9#CE m &c tp-PE?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c:i'L HD1+0<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N5~iMorD- +5|wd6 第五条 本市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QZ l
cHqg 第二章 立法权限 XANPI| h
<s.o#8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0uVxS1 -hx' T6G%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FvpI\%#~ Hp2ysU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Gf(|?"
H ?=X G#we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w#jC~J<W p,hDZea Q{ibH=^ 根据前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U\F<$O WQ(*A
$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Cx.GEY|0 BM_hW8&G 第七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T53"+7:0 C 'YL9r-G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Hy _ ( 6 6G$5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qHT_,\l2 UQmdm$. 第三章 立法准备 dD
Qx[ cN}Aeo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Tc
l"O[ L1FTh 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以及不完全具备立法条件、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 "Zo<$p3] dX4"o?KD>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3]=j!_yJf 5.KhI <[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1F5khN Z=P]UD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gr?[KDl~ vN`2KCl~3 第十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编制本届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一年内完成,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本年度的第一季度完成。 s}NE[Tw K'6dlwn).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调整,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T2Q`Ax7 E>t5/^c)*w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0PBY-O 8CR b6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Wc pQR TC7Rw}jF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_sEkKh8x 8[zux 4<m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sYQ=nL JVPl\I 第十五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交换意见。 IUt/V^ gVM&wo | 第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z?NMQ8l|:6 5C}1iZEJ (一)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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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z!TQ #bz#&vt$ (二)立法指引; n&? --9r B:-qUuS?R (三)法规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书面反馈材料; yMdE[/+3 z+RA (四)立法依据等相关立法参阅材料。 T}%8Vlt] n-/{H4\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提案人补充完善。 ?Vy%<f$ 2$)xpET 第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提案人应当对法规草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等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对与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等重大问题做好论证工作。 VI{!ZD] Z2HH&3HA 第十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三个月提出。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8T&.8r A2fc_A/a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t^hd I\%a< 立法调研活动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调研方案,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调研结束后,组织调研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研报告,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sp=;i8Y 3 `1AVw]k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p~/ 8|5ttdZ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EDMuQu/D8 F}/tV7m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kXiT Yg '<}N`PS#N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r1NRg8 sop*?0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u0&QStI ak:Y<}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8F?6Aq1B >l<`)4*H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6R`m=> Ev
adY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7r F )fKW `eD70h`XK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ID/=YG@ &:K!$W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0X.(BRI~6p !p&[:+qN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h!k[]bt5 6:Fb>|]*PY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4<j)1i=A - '<K_e;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q%g!TFMg ZCP
r`H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gD=F &V l70a&[W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fl8~*\;Xu "iu9r%l94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w,8pV= ?pE)K<+Zkf 第二十九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yK1@`3@? |ia#Elavo 第三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3qd} P2U^%_~ 第三十一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4=BIYC"Lu ~F gxhK2+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0 cw ;\[n{<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fi|k) #qx$ p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也可以退回提案人作其他处理。 >iZ"#1ZL2O zEHX:-f8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tP%K*Il4 fD^$ y
8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