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立法条例
打着灯笼去找发于2016-11-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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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t!u*6W|@ tJu<#hX 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twu6z5<!-= R$@.{d&:w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yY| . p 5o;Rvr 目 录 o7T|w~F~R 第一章 总 则 &V:dcJ^Q 第二章 立法权限 9bNIaC*M 第三章 立法准备 Y>#c2@^i<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E}});l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tO<wp& 第六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 W_
6Jl5] 第七章 法规的解释 ~Op1NE 第八章 其他规定 (;j7{( 第九章 附 则 r#Fu<so, \fKE~61 a2rv4d= 5,c` ZkIQ-;wx 第一章 总 则 xqtjtH9X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ATW/9r .)3 2WD%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适用本条例。 " /'=gE ;Pa(nUE@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YQ)m?=+J Td F<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K?tk&0 ~JNuy"8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FdS,*qKl \S<5b&G
第五条 本市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预算。 H\k5B_3OU aOD"z7}U 第二章 立法权限 4AM*KI y%,BDyK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1Lo@ $ B9=v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CS>A#Lk Yq^y"rw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xK r,XZu ~ 9;GD4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或者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Ww(_EW z )pV$ `@eH4}L* 根据前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XY?v8*c l =yHx\ 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9>#|~P&FE 0/ Ht;( 第七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Xp~]kRm9 \+uqP:Ty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2fY5 7xc<vl#:q7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dJ\|= }gW}Vr < 第三章 立法准备 A%PPG+IfA JB(;[# '~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MUrszOO.e 'JMa2/7CG 立法规划项目分为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项目以及不完全具备立法条件、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 LNZ#%R~r CN=&Je%I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ZH(.|NaH H+;wnI>@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Vw*x3>` C#~MR+;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65HMWy. 5 q , 第十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编制本届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的一年内完成,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本年度的第一季度完成。 @,MdvR+a <C$< |